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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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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调动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薪技术产业、产品加工业、生物制业、林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国有企业改制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特核算企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环保“三同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
第三条 凡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领域,其所得税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执行。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由企业向地方政府申请,按国家现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天内兑现。
(一)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30%、第二年度20%、第三年度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五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对年纳税额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40%、第二年度30%、第三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八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其中的十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第四、五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对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五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地、县财政实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对出资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全产权组建的新企业,从纳税之日起,由所在地政府在前五年按地方实得税收中增长部分的20%,分年度奖励给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我区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按股比分享奖励。
第七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一次性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地县财政实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70%返还企业。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小区。小区由政府规划,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由投资商对小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并对小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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