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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定检察院公诉部门与民行部门通力合作,成功办理了一起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受害单位13110元。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杨某(在逃)三人于2007年5月初,盗窃定南乡某希望小学(国有性质)远程教育室内教学设备价值11600元。此外,因该三人的盗窃行为使该校远程教育配套设备受到损坏,给该校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贵定检查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以后,发现受害单位没有对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而及时邀请民行部门介入,民行部门深入发案单位,了解案情,认真研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贵定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给予充分的支持,二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同时表示对受害单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现该案已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为该院民行检察工作拓宽了新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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