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华网 ( 2009-01-01 )
稿件来源:黔东南州丹寨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

    第1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2条 鼓励外商和外来投

    资者到我县投资,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根据州府发[200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3条 凡我国法律、政策允许的,第4条 外商和外来投资者

    可以投资经营。重点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投资于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

    环保、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商品零售业、外贸企业、电信、广告、房地产业、洒店业、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等第三产业。

    (二)投资于硒、锌系列等特色食品,绿色产业开发、矿产品、农产品、畜产品开发和深加工项目。

    (三)开发县内旅游资源,兴办民族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

    (四)投资于冶金、精细化工、电子、造纸、建材等产业和高能耗工业。兴办生物资源、生物制药、中草药种植与加工项目。

    (五)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六)投资兴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事业性企业。

    (七)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服务业、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经纪人公司等现代服务,经批准,还可举办特许的第三产业。

    (八)投资于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

    (九)鼓励农民到城镇投资兴办第二、第三产业,购地建房。

    第5条 投资方式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有形、无形资产采取独资、合资、合

    作和DOT、TOT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合作经济技术合作。

    第6条 对外来投资者的税、费予以优惠:

    (一)对外来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

    柱产业项目,可采取财政扶持方式兑现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可实行零税率管理或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三)凡投资于我县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重点鼓励投资领域或项目,享受所得税免2年,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四)独资在我县从事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所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在我县投资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兴建或改造我县公路的,经报批可以收费、出让经营权等形式回收投资,投资收回后,继续享有10-15年收费权并对公路两旁土地的可开发部分,享有优先开发权。

    (六)外商(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被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企业出口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低于10%。

    (七)外商投资兴办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八)外商投资自建或购置的房屋和车辆,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3年。

    (九)享受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十)凡由政府规划新建的市场,免收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市场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按规定标准减50%征收,第三年减20%征收。

    (十一)实行“收费登记卡”管理,严禁卡外收费,凡未列入“登记卡”的收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发卡机关反映和投诉,发卡机关在接到反映和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7条 对投资兴办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第8条 并享受下列优

    惠:

    (一)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县内外客商在我县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需用的土地,根据产业导向,地块区位和供求关系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土地面积在50亩以内,免交场地使用费6年,超出50亩的,超过部分按40%交纳场地使用费。

    (五)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给予基准地价的30%-50%的优惠,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可按60%-70%给予优惠。

    (六)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环境保护、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交场地使用费12年,免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减半计收。

    (七)成片开发我县的荒山荒地,从事绿色产业、林果种植等生态建设的,经依法申请,可以无偿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土地的,可低价租赁。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

    (九)对金融保险业、信息产业和旅游业的项目用地,按基准 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县政府安排50%资金予以扶持,对其他第三产业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后,县政府安排40%资金予以扶持。

    (十)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凡以无尝形式投入的,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划拨投入的,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的50%收取。

    第9条 优先保证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水、电、煤、

    气、通讯及原材料,收费标准与当地企业同等对待,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一视同仁予以支持,对支柱产业项目和扶贫项目在贷款上予以优先安排。

    第10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需人员,第11条 其工资收入一律免征

    个人所得税。家属、子女在我县内就医、就业、购房、子女入学、升学、服兵役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12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产品开发、技术改

    造、劳动工资、利益分配、用人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13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限定或暗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间向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搭售其产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岐视外来投资者和企业,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予惩处。

    第14条 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15条 为外来投资者和企

    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加强和完善丹寨县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接受外来投资者对我县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投资咨询,全程为外来者在项目立项、批准、验收、登记、注册、土地、水电、通讯、环保、运输、年检、设备及产品进出口等方面提供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凡涉及招商引资的工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国税、地税)、计划、经贸、城建、国土、供电、供水、环保、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教育、公安、市政、会计事务所等,必须制定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办事程序和时限制度。

    (二)对进入新建市场的经营户,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三)设立外来客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四)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项目外,均允许企业经营。其经营范围只核大类或中类,不核小类。在对企业监督管理中,对一般超 经营范围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并督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县政府在丹寨县城区范围内规划九个开发小区(七个乡镇、丹寨县金汞矿及国营金钟农场),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乡镇对在县城所属开发小区进行招商引资,引资项目产生的税费归引资乡镇。

    (一)对引进资金者,在实际引资额的2%至5%的范围内一次奖励,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二)对引进先进设备者,按合同双方规定的设备价格

    给予1%至3%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三)引进先进技术的,从所引进技术投产产生效益后,

    由受益单位按次年实际增长效益的10%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管理人才,因人才因素使效益明显增长的,

    由受益单位按次年实际增长的10%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其奖励办法按州府发(2001)20号文件兑现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招商引资局管理,专款专用。

    奖励由中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经县招商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局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旅游开发等投资较长的建设项目,除按前述条件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可进行单项洽谈,实行“一项一策)商定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凡被引进到我县的各类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享受我县科技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可参与我县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其家属随迁随调,符合用工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愿意入学的可就近入学,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免征城镇人口增容费,并可在县内选择落户地点。

    第十六条 凡在县城建房、购买商品房、租赁门面从事生产经营的县内农民,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收城镇人口增容费,其原承包的责任田、土、山不变,鼓励外来人口和本县居民、农民到县城居住小区建住宅房,建房用地按土地市场价的60%-50%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各级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为外来投资者服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给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和经济建设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丹府(1995)48号、县发(1998)1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