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安顺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启动工作会议上获悉,安顺市将在全市范围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年底实现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2009年达80%以上,实现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覆盖。
今年,安顺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29个扩大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入2008年“十件实事”。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需求。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
对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人均将增加20元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增加120元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镇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对安顺市的补助为35%,市级财政补助比例具体为:属国家扶持重点县的,补助为55%;其余县区补助45%,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年度对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医院等级分别设置。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廷恺在会上指出,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为民谋利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惠及安顺市数十万城镇居民的大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统筹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
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