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山特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新华网 ( 200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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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特区特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特困救助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3号)、《万山特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和《万山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农村特困群众、五保供养对象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对城市特困居民临时或突发性困难给予适当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 特困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特困群众救助捐赠的资金;

    (四)特困救助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特困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特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特困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民政局应根据本特区开展特困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特困救助资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特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特困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特区财政局审核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当年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民政局应根据批准后的特困救助资金预算,按期编制特困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财政局应当设立特困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办理特困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拔等业务,多渠道筹集的各项特困救助资金(非财政预算内资金),均应全额汇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民政局应当设立特困救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特困救助资金的核拔和支付等业务,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按期将资金拔入民政部门特困救助资金支出户。

    第八条 特困救助资金只能用于特困救助对象(含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特困救助范围:

    (一)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

    (二)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救助;

    (三)农村特困群众、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无人安葬的或其亲属无力安葬的;

    (四)城市特困居民临时或突发性困难(含因病短时间无法恢复健康及居民死亡其亲属无力安葬或无人安葬的),经民政局与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导致困难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按人月均救助标准40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救助按人月均救助标准53元;

    (三)农村特困群众、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无人或无力安葬原则上进行火化,一次性补助为300—500元;

    (四)城市特困居民临时或突发性困难(含因病短时间无法恢复健康、死亡无人或无力安葬)一次性补助为300—500元。死亡者系万山镇区域内及社区服务管理局所辖8个社区的居民,必须进入万山特区殡葬服务中心,并进行火化,方可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民政局应按季编制特困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财政局。年末,民政局应根据财政局的要求编制特困救助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必须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政局应通过张榜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特困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特区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特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特困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给予停拔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万山特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万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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