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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