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省财政厅承担省直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各地(州、市)财政局承担本地(州、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普通高校按季度、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经办银行提供并经高校确认的贴息报告,省或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学校,再由学校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
各经办银行所报贴息资金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当地人民银行、银监、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上报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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