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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新华网 ( 2006-05-22 )
稿件来源:贵州日报 

    第七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省财政厅承担省直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各地(州、市)财政局承担本地(州、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普通高校按季度、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经办银行提供并经高校确认的贴息报告,省或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学校,再由学校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

    各经办银行所报贴息资金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当地人民银行、银监、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上报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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