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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新华网 ( 2006-05-22 )
稿件来源:贵州日报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银行要为新入学贫困学生开设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即银行派专人到学校报到现场,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点”,对家庭贫困、无钱缴纳入学费用的新生采取现场申请,现场初步确认的方式,新生持银行的《贷款确认书》即可办理报到、注册等入学手续,正式贷款手续待开学后补办。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对学生填写的《贵州省贫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法律观念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发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其所在班委会、系(室)对其贷款资格进行确认后,进行贷款合同签订、贷款表格填写的培训,选定贷款见证人,做好贷款签约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各普通高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十天内完成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

    各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借贷双方都要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合同。省和各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及各普通高校要对借款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初次就业去向。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每年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实行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在毕业后的第一年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的第一年或二年后开始逐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六年内还清,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毕业后志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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