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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新华网 ( 2006-05-22 )
稿件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因过错,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火灾扑救工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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