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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新华网 ( 2006-05-22 )
稿件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组织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县级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0人,乡(镇)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村寨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第十一条 尚未建立公安消防站的县(市、区)、乡(镇),应当因地制宜建立自办、合办、志愿、合同制等专(兼)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三)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四)进行火灾扑救;

    (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六)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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