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4-06-01 15: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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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自投产之月起,一年内全额返还地方收取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返还50%,从第三年起全额征收。

    (六)采矿企业,可经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先进场勘探三个月,勘探期满确认可开采后,再办理一切证照,在勘探期间免交县级一切行政规费,勘探期间发生销售的,全额返还地方收取的企业所得税,正式开采后全额交纳一切税费。

    (七)投资选冶企业所需要土地是非耕地的,行政划拨使用;是耕地的,按最低价有偿征用,并返还属于县级收益部分土地出让金的50%。

    (八)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除公益事业费外,三个月的试营期内免收一切行政规费。

    (九)个体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土地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即可出租、抵押、入股、转让(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除外)。

    (十)凡享受本《决定》优惠的税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征管部门依法收取后年终由财政返还。

    三、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可以与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四、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第一、二产业中的生产性领域,积极参与全县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发新的支柱产业,开发特色产品,努力壮大经济实力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五、鼓励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参加专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统一由县非公办、工商联(商会)向各专业评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机关要积极抓好对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的技术评审工作,核发证书,确认资格。

    六、外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到我县生产经营的,要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办理证照的,由县招商办和非公办实行“一站式”服务,且县内手续必须在五日内办理结束。

    七、为扩大我县城镇人口规模,加速城镇化建设,凡外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我县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并愿在我县落户的,公安部门要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八、工商、国土、城建部门要努力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体系,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个人,投资、集资、引资建设市场,以加速小城镇和市场建设,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商品流通。对他们的生产经营用水、用电、通讯,主管部门要优先解决。

    九、为推动和加快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扶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要建立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贷款抵押担保基金;县人民政府每年要从本级财政上年新增的非公有制税收中拨出一定的资金锻造为发展基金,用于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周转资金。其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掌握,实行有偿滚动使用。

    十、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金融各专业银行在贷款上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纳入年度信贷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贷款总量,帮助和扶持个体、私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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