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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1973年,晴隆县革委会决定筹办晴隆县国营水泥厂,需征用申请人社区四组的土地(现争议地),当时由水泥厂筹建组到实地划地共6.3亩(其中划了耕地3亩,荒坡3.3亩),并签订协议。协议第4条规定:水泥厂如办下去,土地问题由水泥厂单方管理,如因其他原因停办,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无权管理土地,仍由生产队收回。
可在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村民和晴隆县国营水泥厂各自持有的协议中,第4条均被涂掉作废,并注明:原第4条已涂掉作废,土地问题今后交国家处理。该协议由晴隆县革委会、莲城区革委会、镇革委会、水泥厂筹备小组和原东街大队四小队负责人盖章认可。水泥厂筹建小组于1974年1月全部支付了土地使用补偿费,之后,在该土地上建厂生产水泥,土地至今由水泥厂管理。
2003年,晴隆县政府决定关闭地处县城边上的水泥厂,由经贸局牵头处理善后事宜。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以原协议水泥厂停办后,土地应由其收回为由,主张争议土地权属。晴隆县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关于对晴隆县水泥厂与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认为:水泥厂是当时经县革委会批准建立的地方国营企业,水泥厂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协议义务,兑现了应当给东街四队的土地补偿款,其权属已发生了改变,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所有权属国有,使用权归晴隆县水泥厂。
过程公平就是实质公平
下午6点半,在听证会结束时,张克炳还显得有点兴奋,他告诉记者,他觉得听证非常公正,让各方都有说出自己想法的机会,而且在他们没有钱请代理人的情况下,州政府让司法局给他们指定了律师作为代理人,他们全村组的人很高兴,觉得受到了公平对待。
晴隆县政府副县长张颖第一次坐在被申请人位置上,他认为听证会的形式很好,“在县以下的行政机关,面对土地、财产权属的纠纷很多,依法行政就是要讲求程序和规范,听证会这一过程无论是对政府部门还是老百姓,都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课。”
作为我省第一宗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主持人,州政府法制办主任田大宝谈到,行政复议作为加强内部行政监督的方式,和解决行政纷争的手段,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这个案子案情较为复杂争议焦点多,按照8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是一种探索和尝试,让老百姓知道不花钱的官司是怎么回事,旨在提高黔西南州依法行政的水平。
有多年从事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专程赶到黔西南来旁听的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剑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过去的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理,一般情况是申请人递交了申请,得到一个复议结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也不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误解,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8月3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该案是我省第一个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例,是对行政复议公开审理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贵州大学法学硕士生导师、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邹渊教授在听说我省首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消息后说,公开审理是贯彻公平的灵魂,公开审理这一环节,能更好在带动举证、质证、代理、辩论等环节的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说,过程公平就是实质公平,行政复议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个环节,是一个行政救济行为,只有公开才能带来更好的依法行政,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也是一个发展方向。
公开听证的次日8月4日上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宣布:依法予以维持晴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所有权属国有,使用权归晴隆县水泥厂。我省第一起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例尘埃落定。
[相关链接]何谓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做出某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后,基于相对人的请求,由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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