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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10日电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文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并对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财政部这份文件共对关于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制定,担保事项、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存货等的会计处理共计21个问题进行解答。根据文件精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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