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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裁定资产公司可与债务人约定管辖法院
新华网 (2003-02-11 10:04:41)
稿件来源:中证网

 
 
  本报记者 浩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裁定,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后,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选择诉讼管辖法院,从而去除了困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一大心病。

  记者昨天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获悉,最高院日前就该公司南京办事处申请再审的资产公司约定管辖问题下达个案裁定,认定债务人向该办事处出具的确认函中涉及选择管辖的约定有效,无须将案件移送债务人所在地管辖。

  最高院此前曾在专门针对资产公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资产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在各级法院及资产公司中都引起争议。资产公司办事处在利用诉讼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都尽力与债务人约定管辖,并据此向办事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很多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依据司法解释提出异议。此次,最高院的个案裁定,不仅突破了原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今后资产公司均可援引此裁定对债务人、担保人类似性质的管辖异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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