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摘他人西瓜发生争执,气急之下反致人重伤。近日,湄潭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倪某与被害人韩某均系湄潭县高台镇集镇饮水提升工程施工工人。7月23日,被告人倪某与韩某、谢某、俞某、饶某、黄某在高台镇陶仪村龙水组韩某家吃饭期间,倪某因摘韩某家西瓜与其发生言语争吵,在双方继续争执过程中,正在吃饭的被告人倪某用筷子插入韩某波右眼部,致韩某受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湄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曾二度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距离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不足5年,系累犯。结合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刚 陆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