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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拔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市委决定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相结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切实扩大选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吸引优秀人才为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服务。
二、职位、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职位
出缺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位。
(二)选拔范围
根据职位特点,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选拔。
(三)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履行选拔职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相应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以公开选拔时的实足年龄计算,下同)。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应具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格。
4、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并具有高级职称。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的需要,对女干部和35周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报名人员的任职年限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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